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(CBAM)与反补贴税的叠加适用,构建起“碳成本+补贴合规”的双重贸易壁垒。企业需从法律逻辑、风险传导路径及合规策略三个维度,系统应对双重规制下的复合型法律风险。
一、双重规制的法律逻辑与协同效应
(一)碳关税的合规内核
CBAM通过“实际排放-基准值”的差额计算碳税,要求进口产品碳成本与欧盟本土产品趋同。自2024年7月起,企业需提交每批次产品的实际排放数据,包括直接排放(范围一)和外购电力排放(范围二),未达标者将采用欧盟默认排放因子,可能导致碳成本增加30%-50%.2026年起,CBAM覆盖范围将扩展至钢铁、铝密集型下游产品,核算边界延伸至全生命周期。
(二)反补贴税的认定标准
欧盟《反外国补贴条例》将补贴分为专向性补贴与非专向性补贴。若企业获得的国内补贴被认定为“以出口实绩为条件”或“指定特定区域”,可能触发反补贴调查。例如,某铝企若因使用国内可再生能源补贴被认定为专向性补贴,可能面临反补贴税与碳关税的双重征收。
(三)双重规制的叠加影响
CBAM与反补贴税存在协同作用:碳关税通过提高出口成本削弱企业竞争力,反补贴税则直接针对政府补贴行为。若企业因碳关税导致利润下降,可能被欧盟认定为“受补贴企业”,进而引发反补贴调查。这种“成本增加-补贴认定-二次征税”的传导机制,形成贸易合规的恶性循环。
二、双重规制下的法律风险识别
(一)数据合规风险
碳数据真实性核查:欧盟要求企业建立覆盖供应链第3、4层级的碳足迹追溯体系,包括原料开采、运输环节的排放数据。若某水泥企业无法提供海外石灰石矿的碳排放数据,被迫采用默认值,可能导致碳税虚增15%.
补贴数据披露义务:企业需在原产地证明中附加补贴类型、金额及合规性声明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》,若补贴金额超过产品价值1%,可能被认定为“微量补贴”并触发调查。
(二)供应链协同风险
低碳技术补贴的合规性:欧盟认可的低碳补贴包括能源效率提升、二氧化碳捕集等类型。若某钢铁企业获得的国内电价补贴未明确用于低碳技术,可能被认定为专向性补贴。
绿电采购的国际互认:企业通过中国绿证(GEC)购买的绿电,需符合欧盟《可再生能源指令》(RED)的核算标准,否则无法抵扣间接排放。
(三)国际规则冲突风险
碳价抵扣机制的局限性:即使企业在出口国已支付碳价,若中欧碳价存在差异,仍需补缴差额部分。例如,中国碳市场价格显着低于欧盟碳价,可能导致企业重复缴税。
标准互认缺失:欧盟采用全生命周期评价(PEF)核算碳足迹,而中国推广《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》(GB/T32150),差异可能导致重复核算。
三、法律风险防范的多维策略
(一)合规体系构建
双重合规审查机制:建立“碳关税+反补贴税”的交叉合规审查流程,确保碳排放数据与补贴记录的一致性。例如,某化肥企业将碳足迹报告与补贴申请文件同步提交第三方机构核查。
动态政策跟踪系统:实时监控欧盟CBAM法规修订(如2025年拟出台的10项新规)及反补贴调查动态,提前调整供应链策略。
(二)供应链治理优化
绿电采购的结构化设计:通过长期协议(PPA)购买绿电,同时申请欧盟认可的可再生能源认证(如GO证书),确保间接排放抵扣合规。
供应链数据联盟:联合上下游企业构建区块链碳数据平台,实现石灰石开采、电解铝生产等环节的数据不可篡改与实时共享。
(三)政策工具协同运用
碳市场对接路径:利用中欧碳市场合作机制,将国内CCER项目的减排量申请欧盟认可,部分抵扣CBAM税费。
补贴类型转换:将直接财政补贴转换为研发补贴或税收优惠,降低被认定为专向性补贴的风险。例如,某水泥企业将生产环节的电价补贴转为低碳技术研发基金。
(四)争议解决机制
WTO框架下的抗辩准备:若欧盟双重规制措施被认定违反非歧视原则或比例原则,企业可通过本国政府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。
行业协会协同行动: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集体抗辩,例如针对欧盟默认排放因子的合理性提出申诉,推动中欧标准互认试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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