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(CBAM)全面推进的背景下,原产地证明的规则体系正经历系统性重构。新规通过强化供应链碳足迹追溯与数据披露要求,构建起“产品来源—碳成本—贸易合规”的三位一体管理框架,对出口企业的供应链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。
一、新规核心内容解析
(一)原产地证明的功能扩展
新规要求原产地证明不仅需体现货物的物理来源,还需关联其生产过程的碳足迹数据。根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《CBAM进口商指南》,自2024年7月起,进口商需在申报时同步提交产品的实际碳排放量数据,包括直接排放(范围一)和外购电力排放(范围二)。对于钢铁、铝等重点行业,还需提供生产路线、原料来源及设施地理坐标等详细信息。这种“碳足迹+原产地”的双重认证模式,使原产地证明从单纯的贸易文件升级为碳成本核算的核心依据。
(二)数据披露的精细化要求
新规引入动态数据申报机制,过渡期内(2023年10月-2025年12月)实行季度报告制度,2026年起转为年度申报并需购买CBAM证书。企业需建立覆盖原材料采购、生产加工到物流运输的全链条数据采集系统,确保每批次产品的碳足迹可追溯。例如,电解铝企业需精确记录每生产一吨铝所消耗的绿电与火电比例,并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不可篡改。对于无法提供实际数据的企业,欧盟将采用默认排放因子,这可能导致碳成本增加30%-50%.
(三)原产地标准的协同调整
新规与欧盟《新电池法》《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》(CSRD)等形成政策联动。例如,电池类产品需在原产地证明中附加“电池护照”,记录电池碳足迹、材料成分及供应链信息。同时欧盟通过《泛欧地中海优惠原产地规则》(PEM)的修订,允许部分国家采用自我认证机制,但要求企业在原产地声明中包含碳足迹核算方法。这种“标准互认”与“动态调整”相结合的模式,倒逼企业优化内部碳管理体系。
二、企业合规应对策略
(一)供应链碳数据治理体系构建
企业需建立集成MRV(监测、报告、核查)功能的数字化平台,实现碳数据的自动采集与分析。例如,某铝企引入祺鲲科技的ESG合规系统,将电解铝生产环节的碳足迹核算效率提升40%以上。同时需与上游供应商签订数据共享协议,明确碳排放数据的提交格式与频率。对于采用再生铝生产的企业,可联合下游用户建立闭环回收体系,将再生铝使用率提升至35%以上,显着降低产品碳强度。
(二)原产地证明的差异化管理
根据产品碳足迹水平,企业可选择不同类型的原产地证明策略:
基础型证明:适用于碳足迹未达欧盟基准的产品,仅需提供常规原产地文件及初步排放数据。
优化型证明:针对采用低碳技术(如氢基炼钢)的产品,可申请“绿色溢价”认证,在证明中附加第三方机构的碳足迹核查报告。
互认型证明:若企业所在国碳市场与欧盟ETS实现对接(如瑞士),可申请碳价抵扣,在证明中注明已支付的碳价及抵扣比例。
(三)政策工具的协同利用
企业可通过以下路径降低合规成本:
碳市场对接:利用中欧碳市场合作机制,将国内CCER项目的减排量申请欧盟认可,部分抵扣CBAM税费。
绿电采购:通过长期协议购买绿电,利用中国绿证(GEC)的国际互认优势,降低外购电力的碳排放强度。
数字化申报:2025年1月起,欧盟将开放设施运营商注册门户,企业可通过该平台直接上传碳数据,实现与进口商的信息实时共享。
三、实施挑战与风险防控
(一)数据合规风险
欧盟对数据真实性的核查力度显着加强。根据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(GDPR),企业若提供虚假碳数据,可能面临全球营业额4%或2000万欧元的高额罚款。建议企业建立内部数据审计机制,每季度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样核查,并保存至少5年的原始数据记录。
(二)供应链协同风险
新规要求披露供应链第3、4层级的碳排放数据,这对中小企业构成挑战。例如,某钢铁企业因无法获取海外矿山的碳数据,被迫采用默认排放因子,导致碳成本增加20%.企业可通过区块链技术构建供应链碳数据联盟,实现上下游数据的安全共享与追溯。
(三)标准竞争风险
中欧在碳足迹核算方法上存在分歧:欧盟坚持采用全生命周期评价(PEF),而中国推广“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”(GB/T32150)。这种标准差异可能导致重复核算,增加企业合规成本。建议企业同时采用两种标准进行核算,并通过行业协会推动中欧标准互认试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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