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WTO规则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合规性争议

从WTO规则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合规性争议

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(CBAM)自实施以来,其与WTO规则的兼容性引发持续争议。核心矛盾集中在非歧视原则、关税减让义务与环保例外条款的适用边界上,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停摆进一步加剧了法律确定性的缺失。


一、非歧视原则的适用冲突

根据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,WTO成员需对不同来源的同类产品给予同等关税待遇。CBAM的“原产国碳价抵扣”规则可能构成隐性歧视:若某国因碳定价机制不完善导致抵扣额较低,其出口产品需补缴的差额费用将显着高于欧盟本土产品。

例如,当欧盟碳价为每吨60欧元时,某发展中国家因国内碳税仅10欧元/吨,出口钢铁需额外支付50欧元/吨的费用,而欧盟企业通过免费配额可完全抵消碳排放成本。这种差异化处理可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(GATT第3条),因为进口产品承担的碳成本高于同类欧盟产品。

此外,CBAM对特定国家的豁免(如与欧盟签署碳定价协议的国家)可能违反最惠国待遇。欧盟以“碳价等效性”为由区别对待不同原产国产品,却未建立透明的等效性评估标准,这种选择性豁免可能被认定为“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”.


二、关税减让义务的潜在违反

GATT第2条要求成员不得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其关税减让表承诺的费用。CBAM作为叠加在普通关税之上的额外费用,可能超出欧盟在WTO框架下的关税承诺。例如,欧盟对钢铁产品的约束关税为1.5%,而CBAM费用可能相当于货值的3%-5%,这种“双重征税”可能构成对GATT第2.1(b)条的违反。

欧盟试图通过“边境调整”理论为CBAM辩护,主张其类似于国内碳税的跨境延伸。然而WTO法律实践对边境调整的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:仅允许对直接影响产品最终价格的国内税进行调节,而CBAM涵盖的间接排放(如外购电力)可能超出这一范畴。若欧盟无法证明CBAM与国内碳税的完全等效性,其措施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增加关税壁垒。


三、GATT第20条环保例外的适用性争议

欧盟援引GATT第20条(g)项“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”条款主张CBAM的正当性,但需满足两项条件:一是措施与保护目标直接相关,二是国内已实施并行的生产或消费限制。尽管欧盟通过ETS建立了内部碳定价机制,但其措施的设计可能违反“必要性测试”——例如,未优先考虑多边合作而非单边贸易限制。

争议焦点还在于CBAM是否构成“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”.例如,过渡期内要求进口商报告全链条碳排放数据,而欧盟企业仅需报告生产环节排放,这种不对称的合规负担可能被视为隐蔽的贸易壁垒。此外,欧盟在未与主要贸易伙伴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实施CBAM,可能违反GATT第20条前言中“不构成武断或不合理歧视”的要求。


四、发展中国家的核心关切与博弈

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CBAM违背“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”原则。根据《巴黎协定》,发达国家应率先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,而CBAM却将减排成本转嫁给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国家。例如,某东南亚国家钢铁企业因缺乏低碳技术改造资金,其出口产品需承担的CBAM费用可能占货值的15%以上,显着削弱价格竞争力。

此外,CBAM的核算标准差异加剧了不公平性。欧盟采用的产品碳足迹计算方法(如ISO14404)与发展中国家普遍使用的方法存在差异,导致出口商需额外投入资源进行数据转换和验证,这种合规成本的增加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歧视。发展中国家呼吁建立全球统一的碳核算框架,但欧盟以“技术主权”为由拒绝妥协,进一步激化了矛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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